根據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、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》,5月18日,公司出臺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意見。
一、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滿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二、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:
1、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;
2、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;
3、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;
4、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。
三、廠、礦應根據生產、人員情況,統籌合理安排職工年休假:
1、能夠安排休年休假的,要盡量安排休年休假;
2、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,在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后,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,或安排休一部分年休假。
四、因工作需要安排不上,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,按照本人日工資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,于年度底或下年初發給。
五、由廠、礦企管部門牽頭,建立職工請事假、病假和年休假檔案,做好職工請事假、病假和年休假的核查及登記工作。
六、其他方面的有關規定,按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、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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